圖:內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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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,防範住宅火災事故,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9日宣布,自114年起,6至7樓之集合住宅正式納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,須每4年申報1次。未依規定辦理者,最重可裁罰新台幣30萬元,且得連續處罰。內政部次長董建宏強調,公安檢查是守護住宅安全與民眾生命的重要防線,地方政府應加強宣導,促使居民落實自主檢查與申報義務。
依據現行規定,8樓以上未達16樓之集合住宅,自112年起已列入申報對象,需每3年申報1次。今年起再擴及至6、7樓住宅,凸顯政府面對高樓住宅火災風險的積極作為。公安檢查將由專業技師依建築原核准圖說,逐層針對6大項目執行檢查,包括:直通樓梯、安全梯、避難層出入口、昇降設備、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,重點即在於確保緊急時的避難與逃生動線暢通無阻。
內政部進一步指出,為避免樓梯平台因設計不當阻礙逃生動線,自民國71年7月15日起修法,要求樓梯間門扇不得影響樓梯寬度之迴轉空間。雖依法不溯及既往,但公安檢查時仍應就個案進行標準化判定。
董建宏也提醒,除了落實申報與檢查外,建議每戶住宅應主動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,可在火災初期即發出聲響警示,爭取寶貴逃生與滅火時間,是最基本的居家防災配備。唯有民眾與政府齊心,才能真正提升住宅安全,防止憾事重演。